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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111号)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2020-04-2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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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委《关于商请重新核定职业病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20〕12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平博体育网址职业病诊断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开展现状,经研究,现就上述两项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省级鉴定收费标准40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收费标准3000元/例。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省级鉴定收费标准38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收费标准2800元/例。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属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除鉴定费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有关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向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

  六、本函自2020年4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九条要求,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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