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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开展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的通知

闽卫科教〔2014〕92号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 : 2014-08-25 17:00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2〕26 号)精神,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继续开展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乡村医生。

二、培训目标

    以胜任岗位工作为基本目标,结合原卫生部办公厅制订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要求》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为重点,通过乡村医生规范培训,提高乡村医生解决常见健康问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理论和技能培训两个部分。理论培训内容包括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理用药、中医中药相关知识,医疗文书规范书写,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知识,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村卫生室人员从业规范等。技能培训内容包括院前急救、相关适宜技术、常见慢性病防治和健康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基本技能、门诊病历和处方规范书写及消毒、无菌操作方法等。

四、培训方式

    培训采用理论授课、技能训练和临床跟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理论授课以远程视频教学和学员自学为主,集中面授为辅。

    远程视频教学按照“按需施教、过程监管、讲求实效”的原则,由乡村医生自选相应的课件进行学习。集中面授、技能训练和临床跟班学习分别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分中心(培训点)和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

五、过程管理

    动态遴选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根据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条件、教学、管理人员配备、相关培训经验、工作成效等,面向省内医学院校及培训机构,重新遴选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并以3年为一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教学点与承担临床班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教学管理。确保理论培训、实践教学质量。

    建立全省乡村医生规范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培训大纲编辑、制作远程视频教学课件供培训对象学习,实现乡村医生培训报名、培训管理、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成绩登记等信息化管理,提升培训管理效率和质量。

六、考试考核

    乡村医生规范培训考试包括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两部分。技能考核由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技能考核评分标准由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相关专家统一制定;理论考试由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组织,通过乡村医生规范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在网上进行。55周岁及以上(女性50周岁及以上)乡村医生理论考试时间可适当延长。乡村医生规范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视同达到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并作为年度考核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时间安排

    每年远程视频学习不少于60学时,集中理论面授辅导、实践技能指导不少于24学时,临床跟班学习至少5个工作日(可分段进行),上述各项培训及技能考核、理论考试于每年11月中旬完成。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遴选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委托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师资、培训信息化平台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定培训大纲和技能考核评分标准、组织编写教材、委托制作视频课件、组织理论考试、发放培训结业证等;组织对各地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将结果予以全省通报。

    各设区市、平潭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全省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区域内医疗及教学资源,结合实际确定市级(平潭综合实验区)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及承担临床带教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备案;并对本地区乡村医生规范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设区市乡村医生培训分中心要建立乡村医生培训档案,实行学籍管理。

    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要求,指定县级乡村医生规范培训点挂靠单位、管理人员及承担跟班教学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相关培训机构管理责任,确保培训各环节有专人负责;做好乡村医生培训资格审核;组织乡村医生培训和安排临床跟班学习等工作,及时反馈培训信息,确保辖区内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

    承担培训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乡村医生规范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遴选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热爱乡村医生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的师资从事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二)经费保障

    省财政每年安排1200万元用于全省乡村医生规范培训。

    市、县(市、区)财政可安排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

1. 经费使用范围

(1)省级经费120万元

    用于组织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编印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技能考核评分标准;开展师资培训;实施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评估、督查和相应的组织培训会议等);开发乡村医生规范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日常维护及制作远程视频教学课件等相关工作。

(2)市、县级经费1080万元

    按实际培训人数下拨用于全省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的培训费和住宿补助费,乡村医生每人360元,其中理论培训费150元(含授课费、培训场租费、学籍管理费、办公费以及技能考试考务费等费用),住宿补助费100元,临床跟班学习费110元。

2. 经费管理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机构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理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培训教材印刷、远程视频教学等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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